基本信息
标准名称: | 进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 第4部分:销售终端机 |
英文名称: |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for import and export -- Part 4: Point of sale terminals |
中标分类: |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 >> 计算机 >> 计算机设备 |
ICS分类: | 信息技术、办公机械设备 >> 微处理机系统 |
发布部门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|
发布日期: | 2005-08-18 |
实施日期: | 2006-02-01 |
首发日期: | |
作废日期: | |
起草单位: |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|
出版日期: | |
页数: | 10页 |
适用范围
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音视频设备的要求、检验及判定。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,预定用来分别接收、产生、录制或重放音频、视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,也适用于设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的进出口检验。 对于上述涉及的由非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,内含激光系统或内部峰值工作电压大于4000 V的设备,只要适用,均可采用本部分。
前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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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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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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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 计算机 计算机设备 信息技术 办公机械设备 微处理机系统